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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以来的赋役制度及其特征
隋唐在北魏租调制的基础上开始征收“庸”,故又称“租庸调制”,其中的“庸”是指纳绢或布代役。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赋役制度,农民负担相对减轻,纳绢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唐朝中后期实行两税法。内容是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收税。这一制度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的赋役制度,是我国赋役制度的一大变革。两税法代替租庸调制,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奠定了唐后期至明中叶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基础。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曾实行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目的和作用是限制官僚地主的特权,使官僚大地主不能隐瞒土地、逃避赋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明朝后期,实行一条鞭法。其内容是把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多少收税。这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纳银代役的规定,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松驰,同时也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一条鞭法由于大地主的阻挠反对,实行不久就停止了,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
清朝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
收统一的赋税,叫作“地丁银”。“地丁合一”是我国古代封建赋税制度的最后形态。这一制度的实行,废除了长期实行的人头税,表明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驰了,这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我国古代隋唐以来的赋役制度中,租调制、租庸调制的共同点是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而两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的共同点是以土地财产为征税主要标准。其中,两税法是赋税史上的过渡时期,即由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要征税标准过渡。
纵观我国赋税制度的演变过程,呈现出以下几个规律性特征:①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以两税法为标志;①征税标准由以人
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转变(以两税法为标志),直至取消人头税(以摊丁入亩为标志),②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③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制为标志;④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以一条鞭法为标志,⑤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以一条鞭法为标志;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政府征收的商品税日益加重。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的相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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