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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
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7]338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7.11.25 【实施日期】1997.11.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
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 劳部发[1997]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多数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劳动管理,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但也有少数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片面强化劳动者义务规定,造成许多劳动纠纷,严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规范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 1 / 2
制度(以下简称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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