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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前社会劳动者“过劳”现象的思考
作者:高新红 周荣海
来源:《科技创新导报》 2011年第25期
高新红 周荣海
(内蒙古莫尔道嘎林业局 内蒙古大兴安岭 022191)
摘 要: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同时由于经济体制的转换和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劳动者充分感到了竞争带来的压力,在努力工作的同时,承担超负荷、超强度劳动的现象非常普遍。
关键词:过劳 竞争 社会压力
中图分类号:F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9(a)-0246-01
1 “过劳”与“过劳死”
拼命加班成了“潜规则”。加班是新人的第一课,但加班也绝不是新人的专利,大多数员工都在加班。并且,加班也不只局限在白领范围内,许多工人也在长期加班。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近期进行的“企业员工加班现象调查”(共有683家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参与)显示,“加班”已经成为多数企业存在的普遍现象。从调查结果来看,八成以上的企业存在普遍的加班现象。其中,在43.1%的企业中,员工感觉工作压力大、任务重,需要经常加班,仅有1.0%的企业表示,不存在单位员工加班现象。由此看来,“加班”已成为中国企业普遍的“生存方式”。
职业病普遍存在,类型逐年增加。各行各业都有不同的职业病潜在伤害。如今,电脑辐射、颈椎病、神经系统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职业伤害,正越来越多地困扰着职场人士,但相比之下,受职业病潜在危害最大的群体,应该还是农民工。且由于农民工在一定程度上对所从事职业存在的危害并不完全了解,在自身维权上更处于劣势。
“过劳死”现象频繁出现。近几年,见诸报端的“过劳死”事件已屡见不鲜,同时也出现向各个行业扩大的迹象。高管、教师、警察、出租车司机等等,都有“过劳死”的案例。并且因过劳死亡的年龄有越来越年轻的趋势,范围正在逐渐蔓延。
2 对劳动者的危害
企业长时间让劳动者加班,“过劳死”频现,上述现象说明我国正在进入一个经济繁荣与健康退化如影相随的时期,社会劳资关系面临紧张甚至危险的状况。市场经济奉行的是优胜劣汰法则,青壮年劳动者不仅要承担较重的工作负荷,同时还要与危机感作斗争,社会给予劳动者的压力感与日俱增。不只是白领阶层,劳工阶层也加入到了亚健康的行列里,过劳现象在高管、知识精英阶层和农民工阶层都非常普遍,法律环境不能很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甚至侵犯劳动者利益的现象被视为理所当然,这种情况给我们的社会带来巨大隐忧。
一是劳动者的健康危机。目前25—45岁的劳动者正是我们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而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人都曾因加班、过度劳累、超强度劳动而影响身体健康。多数白领患上慢性疲劳综合症,很多人身体情况处在亚健康的边缘。智联招聘网最近日在全国范围开展调查,结果显示:六成上班族由于频繁加班而身体每况愈下,但面对企业的晋升和淘汰机制,他们常常“自愿加班”。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几乎所有员工都感觉苦、累和无奈。
二是劳动法被架空的制度危机。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企业如果需要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高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但事实上,真正能够执行的企业并不多。调查发现,10.8%的企业虽然有加班补偿规定,但从没执行过;33.5%的企业没有任何加班补偿规定,员工加班成了名副其实的“做义工”。虽然有30.4%的企业表示员工加班有补偿,但补偿很少,和员工的付出不对等。再如员工带薪休假,这一条执行的企业就更少了。这说明,我国《劳动法》有的规定已经被架空了,这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严重破坏。而面对竞争和就业危机,员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对加班也只能继续“自愿”着,无奈着。
三是现象背后的社会危机。这种现象必然导致一系列的劳资矛盾,从而导致企业和员工关系危机、社会经济发展不健康危机、企业社会责任失落危机。企业和员工的关系现在就是一种强势和弱势的关系,这是发展中的疾病,是和文明和谐背道而驰的。企业会形成一种偏激的企业文化,轻视“以人为本”,企业发展建立在了员工的血汗发展之路上,无产者并没有成为社会主义的主人,而依旧走在被剥削的边缘。
3 法律层面思考
“过劳”是对劳动者休息权利的一种剥夺,不管哪种原因,外部强迫也好,主观自愿也好,均对劳动者的权利造成侵害。长时间的超时劳动,则必然危及劳动者健康,一旦造成“过劳死”,则构成了对基本人权生命权的侵犯。一些企业经营者为了效益和效率,不惜使用卑劣手段,迫使职工超时劳动,可以让企业在一定时期获得经济利益并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但是超时劳动对员工的身心健康伤害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幸福,同时也严重危及企业的长远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对我们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社会的稳定和谐,有着巨大的危害性。
“过劳”已经发展为一种社会现象,面对这种现象,全社会都应该有积极的行动,利用法律、政策以及社会组织各方面力量,抑制“过劳”现象的发展。
首先,国家劳动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明确界定“过劳”、“过劳死”、职业病,并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监督机制。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是弱势一方,国家必须在法律上给弱势一方充分的保障,使劳动者在维护自己的休息权、健康权时有法律依据;加强劳动监察,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坚决处理,建立劳动法律保护的高压线;同时以体制、机制促进工会组织依法行使工会权利,健全职工权益的保障体系,让劳动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合理诉求。
第二,用人单位做为劳资关系中的责任主体,必须坚持依法用工,加强企业文化建设,重视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在经营过程中应注重挖掘劳动者的创新能力,依靠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来不断降低企业成本,实现增效增收,而不是依靠职工的超时劳动。劳动者通过自身劳动,为企业创造产品,创造利润,并从企业得到劳动报酬,这是劳动者应得的有偿付出,而企业在享受劳动者带来的利润的同时,应该尊重员工,尊重劳动,爱护员工,用企业文化凝聚员工。
第三,劳动者也必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一是加强自身法律观念,懂得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和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明白法律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坚强后盾;二是要改变“为了革命,不要本钱”的劳动观念,虽然我国社会一直倡导“舍小我,为大我”的人生价值理念,弘扬无私奉献精神,但朴实的责任感与透支生命健康并不是能随便放到一起来看待的问题,劳动者要树立保护自身健康的意识,要知道,身体才是革命的本钱。
4 结语
“过劳”现象是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灰状态,这种灰状态不能继续蔓延下去,必须扭转。只有关注生命质量、依法保障劳动者健康权利,使劳资关系行驶到正常发展的轨道上来,真正地为劳动者提供提供良好的健康保障,我们的社会才能和谐、健康的发展。当然这还需要我们全社会共同努力,特别是政府管理部门从制度保障方面采取积极防范措施,社会各方给予积极配合和监督,劳动者的劳动价值才能充分体现,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好的、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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