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2022-10-13 06:20:35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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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档案管理,逐步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归档范围

(一)国家、省、市下发的各类文件。

(二)中心领导参加各类会议带回的主要文件材料;中心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工作总结等;照片、音像资料。

(三)中心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

(四)中心人员档案、名册、奖惩及调动等资料 (五)中心的业务资料、统计报表。 (六)中心的考勤、考核记录。 (七)其它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二、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卷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二)凡归档的文件资料一律采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对已破损、字迹褪色及使用圆珠笔书写的重要文件,要及时修复或复制后归档。

(三)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按照文件形成规律和保持文


件之间历史联系分类、立卷,使案卷能正确反映本部门活动的基本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四)归档卷宗封面的各个项目均应填写清楚,卷宗要按一定的次序系统排列,并按有关规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三、档案的保管和使用

(一)中心档案库房和橱柜要有防盗、防火、防密、防潮等措施,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二)库房内的档案必须按档案门类从上到下、从左到右分类排列,并编制存放索引,便于查找。

(三)秘书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对破损或变更的档案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四)为保护库房内整洁、美观,不准堆放与档案、资料无关的杂物,并定期对库房进行清理。

(五)中心人员借阅、复印中心档案室资料,须经秘书处批准;外单位人员查阅(不外借)、复印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秘书处同意。

(六)使用者必须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拆卷、撕页、污损或在文件上勾划、涂改;查阅时不许吸烟、喝水;借阅的档案应切实保管好,不许转借,不得遗失,违者按有关规定


追究责任。

四、档案的移交

各处室收集、整理、制作的材料,凡应由中心统一保存的,根据需要每半年或一年向中心档案室移交,移交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

五、档案的销毁

(一)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判定档案的存毁。

(二)准备销毁的档案由秘书处编制销毁清册,经中心主任批准,报档案局备案后销毁,不得自行销毁。 (三)销毁档案须在监销人员监视下集中到指定地点监销,并由销毁人、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六、档案管理体制

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中心档案工作具体负责。 秘书处安排一名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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