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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衔接配合意见》的建议
一、 建议公安机关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评估,主要是信息核查,协助查找。户籍地、居住地,家庭成员,是否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出具被评估人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协助查找脱漏管人员。按照规定应由县(区)司法局向县(区)公安局出具协查函,建议司法所向派出所直接出具协查函,可以更便捷、更高效开展社区矫正人员查找和突发事件处置。
3、执行收监逮捕程序。公安机关是法定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全力配合。目前这方面仍然不顺畅,以谢建龙案为例,法院收监裁定早已下达,公安机关迟迟未收监。 4、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建立。矫正人员涉嫌重新犯罪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仍不能按照文件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建议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交流信息或者公检法司、民政、卫计委等部门之间建立一套软件系统。 二、 法院
1、目前评估案件太多了。按照文件规定,法院可以委托评估,并没有要求所有判缓案件必须评估,现在社区影响评估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法院的和推脱责任“挡箭牌”。 3、提请撤销缓刑等案件,请法院按照文件规定给予回执、
答复或裁定。 三、 市司法局
1、建议市局向上级反映,着力解决社区矫正执法业务用车,保障执法车辆每所一辆。
2、建议市局对统一后的司法文书和档案,填写、运用、装订、规定等予以注释和讲解,进一步通过规范、精简执法文书,达到规范执法行为的目的。
3、加强业务培训,最好结合案例教学,通过分析案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4、建议增加装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5、积极推进“队建制”,厘清司法局、矫正支(大)队、矫正中心、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站职责和运作机制。 6、建议市局尽快建立推动发挥以村居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运作模式。
7、关于保外就医人员病情核查,市局虽然已于某医院签订了合作协议,我局也按期派员带队组织了保外就医人员进行了体检。但是需要明确的是,体检和病情鉴定不同,对于体检出来的病情是否符合继续保外就医的情况,我们仍然不能确定。病情变化是否具备继续保外就医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和医院都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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