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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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社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理办法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及时、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流浪乞讨救助办理工作,维护街道社会不变和经济发展。 2、编制依据 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成办发[2015]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按照属地化办理的原则,凡在我街道因生活无着而进行的流浪乞讨的人员的救助和办理,适用于本预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 1、领导机构

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理领导小组,综合指挥、协调救助办理工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理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秦大新(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李纯明(街道dang工委副书记) 高勇(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杜湘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谢晓霞(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何兴贵(街道dang工委委员、金泉派出所所长) 员:胡子华(街道经济科科长) 曾彬(街道社事办主任) 怒波(街道城市办理科科长) 陈元明(街道综治办负责人)

dang卫(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 陈佳跃(街道卫生办事中心主任) 各社区dang总支书记

2、街道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街道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理工作 2)召开会商会议,分析、提出对策和办法; 3)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救助办理工作 4)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3、街道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社事办:负责制定(修订)《金泉街道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理方案》牵头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和救助工作,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接收和救助台帐。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派出所、-管科、综治办、卫生办事中心等部门、科室做好街头办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办理站接受救助。鼓励和带动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业参与救助办事工作

经济科: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提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理所需经费保障。 街道城市办理科、综治办: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办理工


作,如: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随处图画、制造噪音等违法城市办理规定的行为。协助社事办、卫生办事中心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办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街道卫生办事中心: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实施救治,病情危重的应转送到上级医疗卫生部门进行救治。

派出所: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对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被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按照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做好调查、取证和解救、救助工作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社区:各社区参考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专人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办理工作,并将救助办理信息及时报送至街道社事办。 三、资金与物资准备

按照救助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街道办事处设定、安排专项救助办理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办理。 四、信息报告

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理信息报告机制,包罗:送医疗机构救治人数、街道和部门送救助机构人数等信息

社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理办法2015-09-05 19:53 | #2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办法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按照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病院救治; (四)帮忙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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