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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电子定位监控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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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你已被纳入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定位监管,监管期间,你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随身携带定位监控载体,每天24小时处于开启状态,不得人机分离、外借或将载体转让他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规定的活动区域。
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司法所打电话汇报近期活动情况,接到司法行政机关向你发送的各类矫正工作短信、管理指令和电话后,你必须在2小时内回复。
三、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定位载体处于关闭状态时(故障、损毁、场所屏蔽信号、遗失等情况),你应主动、及时向司法所汇报原因,并立即采取措施恢复电子定位功能。
四、实施电子定位监控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扣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1.拒不接受实施电子定位监控决定的;
2.定位载体因欠费、电量不足、故障等原因造成停机、关机的,未在24小时内通过有效方式和途径报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
3.采取以丢弃、损毁、指使他人冒用、人机分离、设法
屏蔽电子信号、人为关机等手段,逃避监管的;
4.接到司法行政机关的指令2小时内未恢复开机有信号状态的;
5.其他违反电子定位监控情形的。
五、佩戴电子定位监控的社区服刑人员因人为原因造成监控终端损毁或丢失的,应承担维修费用或按价赔偿。拒不赔偿的给予警告。
六、明确身份、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签名(指模):
年 月 日
(此告知书一式两份,区社区矫正部门存档一份,社区服刑人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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