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开制度

2022-12-28 19:08:4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小 中 大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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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开制度



一、为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目标,保证执行工作的公开度和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执行流程

1、应公开告知申请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申请执行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

2、向当事人公开承办执行法官的姓名和办公室电话, 3、在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或审计其财务状况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4、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集团案件的执行款项分配方案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事先征求意见并公示分配方案七天。 5、根据当事人、案外人申请或法院认为需要听证的,参照民事诉讼庭审程序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听证的,应当对该案的案由、听证参加人、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告;申请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公开执行期限

1、本院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在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在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2、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委托执行手续。

3、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劳动报酬案件优先执行。 4、积极邀请新闻机构对执行过程进行公开报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本院执法监督员参与执行;对一些案件邀请该案申请执行人随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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