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嘱制度

2023-01-05 16:09:2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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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嘱的下达

(一)医嘱必须由在本医疗机构拥有两证(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和处方权的医师开具。一切医嘱均须医师登陆HIS系统录入医嘱(门急诊患者的医嘱应同时使用蓝黑色笔书写在门诊病历上)

(二)医嘱必须要明确扼要,药物必须写明药名(不得任意简写)浓度、剂量、剂型、次数或间隔时间、用法(如系特殊治疗的医嘱应写明部位),医嘱审核后自动签名。

(三)医师录完医嘱,护士站HIS系统界面会显示需处理和需执行的医嘱,由护士处理医嘱和打印执行单。医嘱要按时执行,医嘱未停止时护士不能停止执行。

(四)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

(五)一般情况口头医嘱无效,抢救或手术中除外。护士在执行口头医嘱时必须先复述一遍,经医生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抢救或手术结束后6小时内,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

(六)无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患者做对症处理,但遇到抢救患者的紧急情况下,医师不在场,护士可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的对症处理(如吸氧、建立静脉通道、给予正确的体位等),做好记录,及时向医师汇报

(七)会诊医师的诊治意见,应当由邀请会诊的医师根据病情开


具医嘱,会诊医师不能直接给会诊患者下达医嘱。

二、医嘱的停止

(一)在转科、转院的医嘱下达后,以前的各项医嘱一律自动停止。

(二)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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