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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与客体的微妙之处
老一辈的刑事实务者,习惯了四要件理论,分析刑事案件大多数从犯罪客体着手。而新一辈人基本上从法益论入手了。实际上,法益与犯罪客体虽然在本质上基本差不多,但还是存在细微差别,当我们理解这些微妙之处,你自然就会使用法益论了。
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人的利益。包括个人利益,以及可以还原为个人利益的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没有法益侵害,就没有犯罪。这一定律,对于判断诈骗罪特别有价值。犯罪客体,是指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注意,客体对应的是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又可拆解为权利和义务。言犯罪是侵害社会客体,意在说明犯罪是犯罪人侵害了社会关系中他人的权利,或者违反了社会关系中自己的义务的行为。在客体论中,没有突出人的利益。同时这一点也不太符合刑法自身的规定,如刑法第13条就规定,犯罪是侵犯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该条表明,犯罪就是侵害法益或威胁法益的行为。
综上,法益论突出了人的利益的保护,而客体论看不出这一点,同时客体论也比较飘渺和抽象,对定罪的规制作用不是很直观和具体,容易使人形成在定罪时本要避免的整体思维。因此,使用法益论要好于使用客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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