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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证明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婚姻变更日期
户籍地
县(市区) 镇(街道) 村(居)
县(市区) 镇(街道) 村(居)
县(市区) 镇(街道) 村(居)
姓名 配偶 姓名 婚姻 状况
户籍地
年 月 日 现居住地
该夫妇(有 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需要说明的内容:
该夫妇于 年 月 日合法(违法)生育(抱养) 胎男(女)孩,姓名: 。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公章)
此证明用途:
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35天内有效。
注:(1)婚姻状况:根据男女双方婚姻状况据实登记未婚、初婚、再婚、复婚、离婚、丧偶;
(2)证明用途:依据被证明人的口述及实际需要列出具体内容,如:办理房产手续、办理户口迁移、办理营业执照、迁出计生关系、办理子女入学、办理退休手续、办理保险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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