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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认定要求及流程
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拥有十堰市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以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为准)且在本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不含补缴月数)非本市户籍人员中,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领取《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且符合下列相关情形之一的人员,具体包括14大类就业困难群体:
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6、农村大龄失地人员。是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
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7、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8、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之日起连续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以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9、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是指16岁以上持有各级民政部门有关优抚证明资料的孤儿。
10、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是指由扶贫办提供的已建档立卡并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农村贫困人口。
11、返乡失业农民工。指拥有十堰市农村户籍、受疫情影响导致的返乡失业农民工。
12、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的失业人员。 13、因接触新冠肺炎患者隔离的失业人员。
14、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收入来源的人员。指交通运输、零售批发、餐饮住宿、旅游休闲、建筑地产、汽车销售、制造业等行业受疫情影响的失业人员。
备注:受疫情影响导致失业人员,不需要满足在本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条件。(11条至14条导致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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