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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会计准则与行业会计制度的接轨问题
一、具体会计准则与行业会计制度的比较
具体会计准则是根据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和对会计要素确实认、计量与报告的原则性规定,就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其程序制定的具体规则。行业会计制度是在会计原则指导下,在国家政策、法规、制度的约束下制定的,是进行会计工作应遵循的具体规则、方法和程序的总称。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作用对象不同。具体会计准则以某一经济业务和具体工程为对象,如存货、商誉、外币折算、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行业会计制度则以一个特定行业或某一企业为对象,现分为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等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一个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
(二)适用范围不同。行业会计制度是分行业、分所有制制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家规定的13个行业和股份制企业。而具体会计准则不仅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同样适用于境外中国投资企业,从而突破了行业会计制度分行业、分所有制的界限,扩大了《会计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
(三)标准的侧重点不同。具体会计准则以会计报告为核心,侧重于对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的标准,企业在不违反准则规定的基础上,可自行决定核算方式。行业会计制度则以会计科目为核心,侧重于对会计核算和报告编制的具体操作方法作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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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行行业会计制度的存废问题
具体会计准则实施后,行业会计制度应如何处理,目前会计界看法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1)“双轨〞运行论,即以具体会计准则与行业会计制度在标准企业会计行为上的不同作用为依据,主张将二者长期并存实施下去;(2)临时并存论,即具体会计准则实施后,行业会计制度应与之并行一段时期,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取消行业会计制度;(3)完全替代论,即具体会计准则一旦出台实施后,就应立即取消行业会计制度,而由具体会计准则全面代替。
笔者以为,无论“双轨〞运行论还是临时并存论,都不合理地增加了会计法规体系的层次,从而使会计准则和制度的执行、修订复杂化,引起实际会计工作的混乱。行业会计制度最大的弊端就是分部门、分行业制定会计核算制度,造成会计信息不可比、不真实,这既不利于投资者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合理评价,更不利于新形势下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且从根本会计准则和新行业会计制度同时并存实施4年多的实际情况来看,真正对企业会计核算起标准作用的并不是会计准则,而是行业会计制度。如果继续采用“双轨〞运行论或临时并存论,就有可能严重削弱具体会计准则统一标准的功能。因此,我们只能采用第三种意见。
三、具体会计准则取代行业会计制度是大势所趋
笔者认为,具体会计准则全面取代行业会计制度是一种必然的趋势,理由如下:
(一)具体会计准则全面取代行业会计制度是市场经济开展的客观需要。准则或制度的内客往往同所处环境有着直接联系,一定内容的准则或制度必然表达了一定的时代背景和经济环境。行业会计制度是我国为满足对国有企业进行统筹统管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会计核算形式,在方案经济时代对国民经济的开展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与开展,企业投资主体、组织形式及经营工程均呈现多元化趋势,原有的行业会计制度再难适应需要,因此只能以覆盖了各行各业的具体会计准则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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