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公司最怕劳动争议案件裁判书

2022-10-04 22:09:29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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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公司最怕劳动争议案件裁判书

原告刘××。 被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 委托代理人徐××。 委托代理人李××。

原告刘××与被告××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春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廊坊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廊开劳仲案字(2009)94号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与被告于2008815日签署了《关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就被告要求原告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及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二、原告已经按时移交了工作。退一步讲,就算按被告提供的交工作时间,也已证明原告早在一年前就已完成了工作交接,被告没有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是事实。《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支付协议


定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和《劳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是被告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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