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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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①怀化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怀院发[2009]80号附件1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授予工作程序,明确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和充实。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校内各系(部)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名单由各系(部)提名,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审批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名单; ()检查、评估、监督系()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的工作 ()研究学校学科建设中重大问题; ()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 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对本系(部)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

(二)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系(部)内公示,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

(三)研究本系(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 (四)完成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提议增开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副主席与有关系(部)学位评审小组研究解决,并向下次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进行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学位的审批与撤消:

(一)学生毕业前两周,各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根据毕业生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大学外语考试成绩、奖惩情况等材料,按照《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每个毕业生进行审核,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名单;

(二)授予学位后,如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达不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校学位委员会有权撤消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提出书面意见,由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报校学位委员会。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后,由教务处将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怀化学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②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怀院发[2009]80号附件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农学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由15-19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学位委员会由我校院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教务处处长、系主任和教授组成,由院长担任主席,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担任副主席,分管教工作副院长兼任秘书长。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校学位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各系(部)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由5-7人组成,任期3年。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由系(部)主任、分管教学工作副主任、分管科研工作副主任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负责本系(部)学生学位评定工作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名单由各系(部)系推荐,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审批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名单; ()检查、评估、监督系()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的工作 ()研究学校学科建设中重大问题; ()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在校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愿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品行端正;

()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包括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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