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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统治制度
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的主要内容为:
(1)“在前敌领地,那些居民尚不足于今世特别困难状况下实行自治”的地区实行委任统治原则,委任统治制度的目的是要保证将居住在该地区内“人民之福利及发展视作文明之神圣任务”。
(2)国联按各先进国的能力、意愿来授予它们统治的资格,受任国此后承担管理的任务,受法律制裁。
(3)按照委任统治地区的社会发展、领土范围、经济状况来规定受任国对当地管理的程度。
(4)前奥斯曼帝国属地为第一类,即后来所称的甲类委任统治地。受任国仅提供“行政之指导及帮助,待到能自立之时为止”。第二类包括德属中非、西非地区,即后来的乙类委任统治地。受任国要根据当地发展程度负责地方行政,此外还要承担使当地人民**自由、禁止各种弊端、地区非**事化和保证国联其他成员国在当地的贸易机会均等的义务。西南非洲及南太平洋岛屿因居民稀少、幅员狭小等因素被划为第三种,即原来的丙类委任统治地。这类地区可“受治于受任统治国法律之下,作为其领土之一部分”。
(5)受任国每年应将委任统治地的情况制成年度报告送交国联行政院。行政院专门设立一个下属常设**会,专门接受并审查各受任国递交的年度报告,并就有关问题向行政院陈述意见。
委任统治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标志着**在民族解放运动高涨的压力下,改变了原有的殖民主义统治形式,建立了隐蔽的统治形式。
长期以来,对委任统治制度的评价褒贬不一。有些人称它是“国际法和国际政策的一个新起点”。某些史学著作将该体系视作协约国之间瓜分前敌领地的“妥协的成果”,是“很有利于受任国而不利于委任地居民的利益的一种监督体系”。列宁则更尖锐地指出:委任统治制度是委托**对殖民地实行“盗窃和抢劫的权利”。总之,委任统治制度作为一个历史事实,标志着一战后**殖民统治总政策的一种新动向,即国际化地解决殖民地统治问题。过去那种由几个**国家私下瓜分、直接兼并殖民地的方式,逐渐由在国际性组织监督下、按国际法貌似公正地解决列强纠纷,以避免更大国际冲突的方式所取代。然而,列强之间的固有矛盾并未因委任统治制度的建立而消除。到30年代,以德、意、日为首的轴心国提出了新的法西斯殖民理论:德国渴望争得“生存空间”;意大利计划建立“大帝国”;**则致力于“共
荣圈”的实现。法西斯国家为了扩张领土,打的都是“反殖民主义”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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