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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案例:
2015年3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伙同他人在本区双屿街道鞋都三期正岙村官横路19号对面其经营的台球室内,摆放一台具有退币功能的“年年有余Ⅱ代”游戏机和两台编号分别为49、50的“格斗世嘉”捕鱼机供贾某、李某、韦某、杨某等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涉案赌资一元硬币95个和十元纸币一张。
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且“格斗世嘉”捕鱼机二台,每台有两个把手,共四个把手。本案“格斗世嘉”捕鱼机的单个把手,均系可供独立操作的基本单元,据此可认定被告人胡某甲设置赌博机五台。 被告人胡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但辩称现场查获三台游戏机,不应认定为五台。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五台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其就赌博机数量的辩解系认识错误,不影响对其坦白的认定,故可认定其坦白并依法从轻处罚。但其在经营场所容留三名未成年人参与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胡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辩护人金剑就上述从轻处罚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可予支持,但综合考量本案案情及被告人胡某甲有与赌博相关的行政处罚劣迹,辩护人提出可对被告人胡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在屋内设置五台赌博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才构成赌博罪,或者两台以上设在学校附近有未成年人进入,或者单独赌资在5000元以上不论赌博机数量,但从赌博机数量跟赌资上看,被告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司法解释还有一条规定,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被告人再被行政处罚后,又再次设置了五台赌博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是开设赌场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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