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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资
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02.08.05
• 【字 号】闽国税函[2002]281号 • 【施行日期】2002.06.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
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2]281号 2002年8月5日)
你局《关于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请示》(闽国税稽函[2002]037号)悉。关于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2002年5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修改的《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理》时,已删除“开发区内联生产性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条款。据此,从2002年6月1日起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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