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2022-12-26 06:30:28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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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资

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08.05

【字 号】闽国税函[2002]281 【施行日期】2002.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

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2]281 200285日)

你局《关于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请示》(闽国税稽函[2002]037)悉。关于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2002531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修改的《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理》时,已删除“开发区内联生产性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条款。据此,从200261日起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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