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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企业检查短语公文有哪些
1、持有本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的,属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企业不得拒绝并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对拒绝抽查的,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省监督抽查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家、省有关质量法规规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依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或产品标识。
3、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由生产者提供。抽查工作结束后,检验过的样品,除已合理损耗和有关部门依法决定没收的产品外,由承检单位在留样期满后退还样品提供者。
4、省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5、产品标识上已明示为试制产品的,或者按出口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生产并全部出口的产品可免予抽查,但要有企业的书面说明及有关证明。
6、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报告后十五日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检。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逾期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7、企业有权对检查(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有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等问题的,可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欢迎企业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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