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小组学习记录

2023-01-01 02:23:18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党小组学习记录》,欢迎阅读!
党小组,记录,学习
党小组活动记录



活动内容 活动时间 参加人员 主持

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要 201859

XXX

活动地点 缺席人员 XXX

学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要

第一章

XXX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精美文档

1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精美文档

2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IkVG.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