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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家政立法的“绿线”和“红线”
作者:张震
来源:《上海人大月刊》2019年第07期
家政是一个古老的行业,也是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的行业。近些年来,围绕节假日用工、服务价格调整、服务质量等发生了诸多有关家政服务的纠纷。究其原因,是因为家政行业虽然属于市场管理的范畴,但不可避免也会碰到市场“失灵”的时候,这就需要通过法治力量筑起社会管理的“篱墙”。从国内情况来看,由于地域差异、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家政服务法律规范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地方立法要责无旁贷地担起先行先试的职责,“创新发展先行者”的上海最近启动了关于家政的地方立法工作。
立法离不开规制范围和基本概念。说起家政,大家第一反应往往就是保姆、钟点工。但现在社会发展迅速,分工越来越细,比如代人遛狗算不算?家庭教师算不算?外卖服务算不算?要回答上述问题,就要分析家政的核心要义:1、服务对象是居民。包括户籍和非户籍(含外籍)在上海居住生活的人,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单身(家庭的特殊形式)。2、服务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不排除未来以机器、工具等完成家政服务的可能,但法律规范所针对的行为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所以家政服务立法服务行为的主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3、服务内容是家庭劳务。不包括经营活动和其他非家庭劳务活动。家庭的劳务活动,即家务,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家政活动的重要因素。4、服务特征是具有替代性。即这些事情本身家庭成员也可以做,但雇佣了家庭以外的人来做。5、服务形式是上门入户式服务。入户,但不等于家政服务仅限于在室内,代为遛狗、接送孩童上下学,实质上属于上门后行为的延伸,实质也是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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