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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例分析之刑事立案标准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等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这一条款可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刑事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在于违法所得数额大小上。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侵犯软件著作权的立案标准。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XX从腾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下载了不同版本的腾讯QQ系列软件后,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腾讯QQ软件中加入珊瑚虫插件,并重新制作成安装包,命名为“珊瑚虫QQ”后放到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供用户下载。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在其提供下载的珊瑚虫QQ软件中加入了其他公司的商业插件并收取广告费。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已构成对腾讯QQ软件的复制发行,并据此获利人民币1172822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
个人评析:刑法之所以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罪的最根本原因是一旦侵权人的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时,其社会危害性是无法通过民事责任就能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的。根据刑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涉嫌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四)其他严重的情形。
鉴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包括侵犯商标、专利、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的复杂性,刑法对该类案件规定了多种情节以判断认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如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侵权复制品数量、违法所得数额、损失数额等。而根据刑法的规定,在认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社会危害性是以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及侵权复制品数量来进行的。下文即详细分析这三种计算标准。
(一)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获利。其包括两个内容,其一是侵权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其二是侵权人因实施违法行为而获得了利润。这个利润是去除其因实施违法行为而支出的成本费用的。在本案中,涉及到一个问题,因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间接利益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即本案被告人辩称其所获得的收入并不是复制发行腾讯QQ软件而得到的收入,而是来源于提供珊瑚虫插件(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的下载而获得的间接收入(广告收入),即使上诉人所获得的1172822元的广告收入来源于腾讯QQ软件的下载(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该广告收入也并非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因为,纵观刑法及所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任何规定认为间接收入(包括广告收入)是"违法所得"。本人认为本案被告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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