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多举措规范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

2023-05-01 04:09:1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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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举措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我国是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第一大国,经过多年的发展,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消费者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截至20181月,全社会保有量约2亿辆,年产量3000多万辆,大部分使用铅蓄电池,使用锂离子电池的产品约10%近些年来,不少电动自行车产品逐渐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部分指标超出了现行标准的规定,被群众称为“超标车”。这些产品性能上逐步接近电动轻便摩托车,但安全性能较差,交通安全隐患大,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事故。此外,由于部分电动自行车防火阻燃性能较差,近几年引发的火灾逐渐增多,多次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超标车”给消费者带来潜在的法律责任

“超标车”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其部分关键技术指标超出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且动力性能明显高于其他非机动车,在司法实践中会被判定为机动车,从而使驾驶人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

案例

2014年,北京刘先生下班后顺路乘坐同事杨先生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时撞上王先生驾驶的小轿车,造成刘先生左腿骨折,法院委托鉴定后认为,杨先生所驾电动车在无动力电池的状态下,其质量已达50.95kg超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符合摩托车标准,属机动车,判决王先生的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对于刘先生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杨先生应承担55%的赔偿责任,王先生承担35%刘先生自担10%假如杨先生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就只需与王先生承担同等责任。

2015年,北京的任先生骑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一位步行横过道路的老人撞倒,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任先生所骑电动车最高时速超20km/h,超出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认定为机动车,任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当地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使等罪对任先生提起公诉。

2015年,浙江的徐某某驾驶某品牌电动两轮车,车头与前面行走的行人孙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该车辆质量达到101.2kg,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机动车的相关定义,鉴定结论为该两轮车辆为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事故认定书认为,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盲目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在行驶中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盲目行驶,并对前方的道路及行人情况注意不足,对事故的发生其自身过错是主要原因,判决徐某某赔偿给死者家属医疗费、家属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1250565.5元。考虑到肇事车辆生产企业在车主手册中已经明确表明其生产的轻便电动车是一种低速安全的环保型工具,其额定载员与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相同,并在掌握骑行要领后可骑上道路,即向消费者明示了其生产销售肇事车辆为非机动车,但对该车辆存在严重超重的问题没有进行任何必要的说明,因此在产品的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使得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酌定由肇事车辆生产企业承担20%的责任比例,即250113.1元。






组织修订新标准

公安部等四部门始终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立足于引领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高质量发展,以“三确保一坚持”为根本原则,即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确保广大消费者基本的出行需求,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组织电动自行车相关科研机构、检测机构、生产企业、高等院校、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等方面的专家成立工作组,开展《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标准名称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515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7号)》批准发布,自2019415日正式实施。

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对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产品发展情况以及发生的各类事故加以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新标准坚守安全的底线,设置了最高车速、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电池电压、外形尺寸、防火阻燃等关键指标,最大限度地确保了产品的机械安全、行驶安全、电气安全和防火安全等各方面的安全性能。

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电动自行车在我国使用广泛,部分消费者从使用方便角度考虑,希望电动自行车速度越快越好、体积越大越好、载重量越高越好、动力性能越强劲越好。但是电动自行车作为道路交通工具,需要兼顾出行效率、出行安全和道路的通行秩序。由于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主要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而目前我国不少地区非机动车道宽度有限、人车混行,如果电动自行车的速度、体积、重量和动力性能等大大超出自行车等其他非机动车,会大量占用非机动车道的空间,或者影响非机动车道的正常通行秩序,或者对汽车等机动车的正常通行造成干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因此,新标准的修订工作始终本着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审慎研究和确定了每一项关键技术指标。

确保广大消费者基本的出行需求。考虑到近些年来消费者出行范围的扩大、生活节奏的加快,新标准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基本出行需求,在最高车速、整车重量、电机功率等方面以现行标准为基础进行了适当放宽,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从而让消费者获得比普通脚踏自行车更大的出行半径,减轻对骑行者的体力要求,提高了出行的效率,符合低碳、环保的理念和要求。

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电动自行车本质上是带有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符合自行车的相关特征,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因此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根本上与电动轻便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产品相区别,这也是电动自行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必要前提。此外,脚踏骑行功能还可以作为电驱动的重要补充,能够让消费者在车辆故障或电池乏电时继续行驶,避免了长距离的推行,便利消费者使用。

规范快递外卖业电动自行车管理

326日,公安部交管局会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召开全国公安交管部门视频会,加强对快递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的交通管理,并明确要求:加大快递外卖的秩序整治力度,严查严管配送员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多次严重违法的,纳入失信记录,督促企业落实清退和禁入措施。加强源头管理对企业新增配送电动自行车,要督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对企业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要督促设置过渡期,逐步淘汰更换成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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