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法的性质

2022-10-27 15:29:49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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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性质


试论行政法的性质

[摘要]研究行政法的性质对于科学,准确的理解行政法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笔者试图从性质的概念作为突破口,对于行政法的性质是公法还是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提出自己的拙见。



[关键词]行政法; 性质;本质

一、何谓性质?

研究一个事物本质的意义在于确定他的种属关系,而研究一个事物的性质,则更多的意义在于找出这一事物与其他同类事物的区别所在。因此,要想准确定义一个事物,必须认清这一事物的本质与性质。法学研究上也是如此。而对于行政法这一法学概念而言,其本质在于他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是对于他的性质行政法学界却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私以为,要想探讨这一问题,首先应从哲学上分析性质与本质的区别。一种事物与他种事物相互联系中所表现出来的特性,就是事物的性质。而一种事物区别与他种事物的内部的规定性,是事物的本质。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性质是事物具有的属性,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2性质是事物的外部联系与表面特征,是事物本质的外在表现。3本质是隐藏的,性质是表现在外的,是直观的。基于以上基础,笔者将着重讨论行政法的性质是控权法还是平衡法,是公法还是私法这两个问题。因为本人能力所限,行政法性质的其他方面尚未有成熟看法,因此不再发表看法。



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石——行政法的性质是控权法还是平衡法

行政法的这个方面的性质关系重大,因为它关系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自从罗豪才教授于1993年发表《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一文之后,我国行政法学界迅速掀起了行政理论基础的研究潮。关于这方面的论文也特别多,以下是两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是平衡论。平衡论者以行政权力-公民权利的关系为核心,重新建立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他们认为,传统的学科体系应当有所改进,不能只注重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的研究,也要重视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司法审查法的研究



二)是控权论。控权论者主张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筑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他们认为,行政法作为一门理论学科应当有一定的侧重点或核心为主线去构筑学科体系,而不是对行政规范的归纳、分类和解释。由于行政法的主要任务在规范行政活动过程中的行政权与公民、组织的权利、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因而应当以此为核心去建立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正是这两者的关系要求法律必须对公权力实行控制。






私以为,行政法自产生之日起,就是为了控制行政权力的扩张与滥用,从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虽然罗豪才教授的观点逻辑严密。但笔者仍不同意这种看法。其实控权论与平衡论在一定层面上是统一的。控权的目的就是为了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之所以不用平衡而用控权是因为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一方恒大,而且严重的超出比例。所以才需要对行政权进行控制,防止其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其实,结合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也不应提倡平衡论,中国一直是一个强政府弱社会的国家,中国人民由于历史原因,一般情况都不敢于政府对抗,除非政府侵害到其最根本的生存利益。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甚至有人至今不知其存在。即便在城市行政案子也很少,较之民法的迅速发展,如果单单解释为民众法律意识不高,好象也很牵强。因此,我认为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也应提倡控权论。



三、行政法的性质是公法还是私法

随着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行政法逐渐呈现出不同于传统行政法的一些新特点。最突出的表现之一,便是现代行政法往往使用一些私法的手段来完成行政务,据此一些行政法学者任认为出现了行政法私法化的现象。还有一些学者提出在我国区分行政法是公法还是私法并无实际意义。因此这个问题只是个伪科学根本无需讨论。



一) 在我国区分行政法是公法还是私法有实际意义,并将成为必然趋势。

公私法的划分为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其本意在于公法是规范神事,官和政务官的法律,例如宗教法,僧侣法,行政官法等等。而私法则是调整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范此种对法律关于公私法的区分后来为大陆法学家所接受并沿用至今。但是其含义发生了变化。按照西方法学原理,凡规定国家机构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以及规定国家与人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为公法。而规定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为私法,并将行政法划分为公法,民法划分为私法。



历史上我国并不承认我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公私法的划分,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否认公私法的划分。这一时期的法律均为体现国家意志的公法。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在不同的范围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精神去规范和保护。这必然要求我们承认公私法的划分。



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阶层呈现多元化,不再是原来简单的阶级划分。各个阶层在经济上,政治上都有着自己的利益。多重利益关系的矛盾与冲突必然要求法律体系做出相应的规范因此,我们不仅应承认公私法的划分,而且应明确不同的法因其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干预手段的不同。



另有一些学者指出英美法系亦存在市场经济但却没有公私法的划分。需要明确的是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不区分公私法,是因为其法院体系的一体化。即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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