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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道加分制度
第一条以省辖市、县(市、区)在新闻媒体(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上发表人口和计生工作稿件按评分标准计分。新闻宣传稿件可能性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撰写,也可以由单位提供新闻线索,由新闻媒体记者撰写。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级媒体:新闻、消息等短篇得50分,专题、通讯、专版等长篇得100分。.
第三条省级媒体:新闻、消息等短篇得30分,专题、通讯、专版等长篇得50分。
第四条市级媒体:新闻、消息等短篇得10分,专题、通讯、专版等长篇得20分。
第五条重要媒体(具体指人民日报、新华社、求是、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加50分,重要位置(头版、头条)加50分、重要时段(新闻联播)加50分。
第六条同一主题被多家媒体同时报道, 可累加计分。同一主题对多个单位综合报道的,各单位可单独加分。同一报道被,多家网络媒体转载的,以转载的最高级别的网络媒体计分。(被中国人口网、省计生委内部专网采用的稿件,按政务信息的评分标准进行统计。)
第七条在中央和国家级媒体上出现一次负面报道扣200分,同一地区、单位年度内在中央和国家级媒体连续两次出现负面报道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在省市级媒体年度连续三次以.上负面报道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第八条各省辖市、县(市、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新闻报道登记和资料收集工作。报刊报道要保留原始资料,网站报道保留网页存档,电视、广播报道应尽可能采集节目,或保留用稿单,作为计分依据和接受检查的资料。
第九条每月结束后10天内,各省辖市将本级和所辖县级播发的新闻稿件报省人口计生委宣教处(详见表一)。
第十条省人口计生委宣 教处每季度对各省辖市、县(市、区)新闻宣传工作考核排序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宣教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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