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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打假参考资料
一、一名消费者日前在无锡某超市购买了三盒价值2340元的茶叶,很快他就找出了茶叶外包装标识方面缺失的“产品标准代号”,并据此提出了退货索赔要求。经工商人员和商家确认,茶叶标签上确实没有标明“产品标准代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是,商家不仅退了货,还补偿了该消费者20000元。
二、王某于2014年12月22日、12月27日,在太原天美新天地6层的国粹馆,共花14100元购买了元正皇家红茶和正山小种红茶两个品牌的红茶7盒。后来,他发现这两批茶叶的生产日期均为2011年12月13日,保质期为36个月,至购买日,已分别过期9天和15天。 三、北京市消协发布提示,如果商家不是主动提供已经贴好标贴且密封良好的包装西湖龙井茶,而是用不干胶标贴临时加贴,则说明该茶叶很可能属于假冒产区的产品。
四、现在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不顾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妄自在茶叶的加工环节中添加尿素、工业化石粉、白糖等非工艺添加剂,已达到强外观、增重量的目地。这样做,严重扰乱了茶叶生产、加工、销售市场秩序和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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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道滘工商分局昨日就联合了东莞市茶叶行业协会到道滘华南茶叶交易市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个别商家的茶叶无QS认证,属于冒牌产品,并予以了暂扣。
六、宜昌市和五峰县工商部门成立了两个茶叶专项整治小组,通过对宜昌市旅游茶城和夷陵茶城等大宗茶叶买卖批发集散地进行明察暗访,共检查茶叶经营户46家,其中有2家茶商的茶叶包装标为“伍峰采花毛尖”,这与正宗五峰“采花毛尖”商标相似,容易误导消费者;另有4家茶商的茶叶虽标明是新茶上市,但经检查却非五峰采花毛尖,而是其他产地茶叶。目前,工商部门已对这几起案件经行立案调查。
七、近日,鼓楼法院陆续受理了7起职业打假人状告某茶叶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茶叶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审理中,原告主张所购茶叶为预包装食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包装上应有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信息的标签;被告则抗辩所购茶叶属散装食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只需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即可,双方争执不下,无法调解。据了解,目前该类案件在全市已有近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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