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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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作者:宋海春

来源:《新长征》 2015年第1



改革开放以来,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十六字方针,到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十七大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再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性抉择,中国共产党始终引领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航程。可以说,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共识。如今,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系统规划和周密部署,其广度、深度和难度都前所未有。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深刻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内在逻辑的基础上,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再一次旗帜鲜明地回答了为什么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怎样加强和改进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全面”,是就广度而言,强调依法治国是一项法治系统工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求依法治国的整体、系统、统一和协调,反对片面、局部、分散和对立。这对执政党的领导能力和组织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高瞻远瞩,善于统筹法治建设的全局,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更要加强顶层设计,精心部署法治建设的实践步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各个领域,必须立足全局和长远来统筹谋划。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四个方面,规划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系统布局与整体格局。具体说来,就是通过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通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努力做到严格执法;通过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等一系列举措,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通过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推进”,是就深度而言,强调依法治国具有自身内在的发展逻辑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求依法治国应当有组织按步骤地推进,不应改弦易帜、倒行逆施;应当积极稳妥地推进,而不是急功近利、盲目作为;应当扎扎实实地推进,而不是消极懈怠;应当全力以赴地推进,而不是夸夸其谈、敷衍了事;应当义无反顾地推进,而不是浅尝辄止、中途半端;应当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而不是畏首畏尾、固步自封。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等6 个方面提出了180 多项对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举措。从这些精心设计的改革举措中不难看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推进”,其一,是从单一的依法治国向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即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国家法治扩展到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和政党法治,实现了从法治到全面法治的理论飞跃。其二,是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推进。法律体系重点讲的是法律制度体系,重心主要放在立法环节上,而法治体系不仅指法律制度体系,更强调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遵守,不仅包括立法环节,还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环节。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了更加注重立法与法律实施的对应性与协调性。其三,是从法治国家向法治中国推进。法治中国不仅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自治,也要地方法治、行业法治,实现了法


治国家建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其四,是从由政策引领向由立法推进转变。坚持改革于法有据,使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全面推进”,是就难度而言,强调依法治国的长期性和艰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求依法治国应当有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从世界范围看,因各自的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法治国家并没有普遍适用的固定模式。法治国家的建设必然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过程,既不能全盘西化式地模仿,更不能一蹴而就。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已有目共睹,但面临的问题也很突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难度有着清醒的认识。从立法方面看,“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从执法方面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从司法方面看,“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从守法方面看,“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等等。这都表明法治中国不可能一夜建成。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尤其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中国相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协调发展,坚持“三个共同推进”和“三个一体建设”,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做到党统领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中央与地方、部门与行业、城市与农村等法治建设的协调推进。

总之,“全面推进”必然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需要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其一,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是为了法治而法治,而是必须有自己的价值维度,即《决定》明确指出的“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所在。“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维护人民权益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所在。人民的权利权益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又是落脚点。如果全体公民享有的广泛权利得不到依法保障,那么,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就成了一句空话。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依法治国的真谛所在。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赖以存在、运行、发展的基础性条件。通过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是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人民群众的权益。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是依法治国的价值所在。依法治国为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的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其二,恪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是对依法治国价值追求的具体化。依法治国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依法治国,为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的顶层设计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重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则: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底线原则,必须毫不犹豫地坚持,不能三心二意、马马虎虎,否则就会犯原则性的错误。




其三,坚持依法执政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而坚持依法执政,就是要保证宪法法律在党内、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中的权威和尊严。各级党组织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宪法和党章的明确要求,也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的重要保障。由于党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处于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地位,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对整个社会具有直接而深远的影响。各级党组织应当忠于宪法法律,严格按照法定原则、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保证国家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而党的各级组织要真正做到依法执政,就必须养成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习惯,即在思想上,执政思维要符合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和逻辑;在行动上,执政的各种措施、方式、方法和行为都要符合法的规定性。

(作者: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华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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