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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本科课程考试学生相关处理规定
——摘自《西北大学本科课程考试管理细则》(校发[2005]教字24号)
第二十一条 学生须提前10分钟凭学生证(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入场,以无故缺考论处,卷面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三条 在考场上不听监考教师劝阻,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扣除该门课程卷面成绩10-30分,并依据《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 有意将书包、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等非考试用品放在座位周围者; 2. 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偷看他人试卷者;
3. 考试结束时,不听从监考老师的劝阻,故意拖延交卷时间者; 4. 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滞留,给他人传递信息者; 5. 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依据《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考试夹带者;
2.传递、交换试卷及其答案者;
3.经确认,桌面、墙壁、身体等地方有本人所写该门课程教学内容者; 4.借机翻阅书籍、笔记本或他人试卷者; 5.私自将试卷带离考场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考试无效,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依据《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者(包括请、替校外人员考试); 2.学生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 3.盗窃试卷者;
4.已构成作弊,不服从处理,纠缠、谩骂、威胁、恐吓监考或管理人员者; 5.考试结束后,诱逼、利诱、威胁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干扰评卷者; 6.利用通讯工具作弊者;
7.在毕业论文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六条 利用其它手段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上述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或二十五条做出处理的学生如果对自己的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或相关组织提出申诉,要求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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