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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八议制度看唐朝的刑事诉讼
摘要:八议制度起始于西周,发展于汉,在唐朝趋于成熟。是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作体现了我国古代诉讼制度的众多方面。是对唐朝的审级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回避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体现和超越。
关键词:八议制度 唐朝诉讼制度 程序特权 审级 贵族特权
八议制度是指中国古代刑事审判程序中对八类特殊身份的罪犯报请皇帝或朝廷议决减轻或免予刑罚的制度。八议具体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汉代,规定了“先请”制度.东汉后期,社会又流行着儒家宣扬的”八辟”思想,但尚未入律。
“八议制度”在隋朝《开皇律》中最后确立。隋唐朝统治者总结了汉魏以来有关保护地主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的立法经验,使得“八议制度”更加完备。
一、八议制度对唐朝诉讼制度的超越
(一)八议之人在刑事诉讼中获得特殊待遇
《唐律疏议》记载,“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此所谓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这些特殊待遇包括以下几项:
1.八议之人犯罪,法司不得直接审判,只能将其罪状、身份等奏报朝廷议处。 2.尚书令在办公大厅主持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奏请皇帝圣裁,3.皇帝一般会下旨减轻处罚(赦死刑为流刑)。4.“犯十恶者不用此(八议)律之罪。
(二)八议制度对唐朝诉讼制度的超越
1.对审级制度的超越。
唐朝的审级可以分为五级:县司、州府、尚书省、大理寺、中书门下。八议之人犯罪,法司不得审判,只能将其罪状、身份等奏报朝廷议处。是对唐朝审级制度的超越和补充,用审级的例外来维护地主阶级的法制特权。
2.八议制度对法律功用的超越——用法律来维护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平衡和特权。
八议之人,皆是地主阶级,代表不同的利益共同体。为了维护政治的稳定,在涉及地主阶级不同利益共同体切身利益时,最高统治者需要调整各种利益,维持稳定结构。八议制度是古代法律调整利益共同体均衡的产物与工具。
3.八议制度所体现的贵族特权
八议制度重在“议”和“减”二字,议是地主阶级贵族所享有的程序特权,在审级和刑法审慎性上都有别与一般刑事案件。用程序的不平等来维护实体的不平等。减是实体特权,八议之人犯罪,皇帝一般会下旨减轻处罚。这是八议制度的重要实体特权。八议制度是官僚贵族特权的具体化。
4.八议制度与唐朝的死刑复核制度
死刑复奏是《唐律》始创的一项制度,是为了给皇帝思虑的时间, 可以在反复权衡利弊之后, 重新作出赦免或减刑的决定。它体现了封建时代开明统治者审刑慎杀的指导思想。八议制度是其重要体现,同时也有所超越。八议之人在京外京内犯罪都需由皇帝裁决,不受地方管辖。皇帝一般会下旨减轻处罚(赦死刑为流刑)。即使仍为死刑,一般赐死于家,流罪以下则例减一等。
二、八议制度的适用对象及其体现的唐朝诉讼制度
(一)议亲与议故
一为议亲。即是皇亲国戚.皇帝及后妃的亲属们。二为议故。即长期侍奉过皇帝的故旧。
此二议有违在诉讼中实行司法官吏回避的制度,《唐六典》: “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 皆听更之”。八议制度中议亲议、故是对其自身制度的突破,将与皇帝有关的人犯罪进行由皇帝裁断,这是对回避制度的一种超越。
(二)议贤与议能
三为议。所谓贤者,实际上就是知名人士。四为议能。即封建统治阶级中能够治军治国的杰出人才。
这两类议请之人是古代法律制度儒家化的体现,中国古代的法律以宗法、家庭为本位。贯穿于“中华法系”中的一条主线, 就是兼用“礼”与“法”的两手, 以确立和维护宗法、家庭、伦理的各项制度。体现出法律维护宗法等级特权。
(三)议功、议贵与议勤
五为议功。即为封建国家建树过卓越功勋而在太常寺有记录的人。六为议贵。即国家高官或有国公以上爵位者。七为议勤,即为封建国家服务勤劳的人。
这三类议请之人是为了维持封建国家的有效运作。对于国家制度与机构运作有功德的人,法律给予其特权,这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正常秩序。是法律从国家机构层次出发,强调稳定与秩序。
(四)议宾
八为议宾,是前王朝皇帝的嫡系传爵后裔。
这是对古代赦免制度的补充,所谓“赦免”,是指由最高统治者发布特别的命令, 免除犯罪者的部分或者全部的刑事责任。封建时代, “大赦天下”更成为一种不成文的制度。对于“宾”,唐朝规定以“议”的形式来进行或赦或免,不同于平民的赦免。
三、结语
八议制度是唐朝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唐朝已有的诉讼制度的补充、突破和超越,它体现了唐朝的诉讼制度的众多侧面。一方面,它反映了封建地主阶级在承担刑事责任时的某些特权,表明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适用刑罚制度时的实际上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它也反映了中国古代历史上以儒家的“礼治教化”、“明德慎罚”思想为指导的刑事法律制度的某些特色。同时也暴露出唐朝时期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完整与不成熟,只能以“议”的方式来达到维护统治的多重需要。
参考文献:
[1]姚莉《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第一版.
[2]范忠信 陈景良 《中国法制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一版.
[3]杨廷福《唐律初探》[M]. 天津人民出版社.
[5]王立民《中国法制史参考资料》[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一版.
[6]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一版.
[7]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8]《唐律疏议-名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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