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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版(06.9.1发布) 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 劳资-3A-16-009
l 总则
国有企业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1.1 自觉遵守和维护劳动纪律是每个员工的基本职责,是主人翁精神的具体体现。为保证公司生产工作有序进行,树立“文明守纪”的厂风,提高员工队伍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执行情况由公司劳资部门全面负责监督检查,并落实处罚。 1.3 各部门、分厂(分公司)相应成立整顿劳动纪律领导小组,由一名领导分管,指定专人负责整纪工作,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做好检查、处理台帐工作。各部门、分厂(分公司)中班必须安排专人带班,管好劳动纪律。
2 管理
2.1 严格门卫制度。门卫人员应恪守其责,严格执行对进出公司人员的划卡规定。门卫人员如监督不力视同违纪处理。
2.2 加强食堂、浴室管理。严格执行用膳和洗澡的开放时间。
2.3 各部门、分厂(分公司)必须坚持班前、班后和交接班制度.未经公司领导同意,—律不得执行弹性工作制。
2.4 全公司上下班、用餐统一以铃声为准。
2.5 各级领导务必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一经查实违纪,加倍扣罚,多次查实违纪者,将报送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3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违反劳动纪律
3.1 迟到:在公司统—规定的上班时间前未刷卡考勤或铃响未到岗,午间就餐后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本人生产(工作)岗位的(做好事或因公等特殊情况除外)。
3.2 早退:下班后必须刷卡考勤后方能离厂,在公司统一规定的下班时间前,由于非工作原因已离开本人生产(工作)岗位,包括提前吃饭,提前洗澡、提前下班出公司等。
3.3 擅离生产(工作)岗位:在上班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经领导同意而离开本人生产(工作)岗位包括到别人岗位、其他部门串岗闲谈,私自出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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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从事非生产(工作)性活动:在上班时间内,从事与生产(工作)无关的活动,包括洗晒衣服(含工作服)、睡觉、擦洗修理自行车、机动车、看书报杂志(业务书除外)、听随身听及收听股票行情、下棋、打扑克、在电脑上玩游戏等。
3.5 在任何时间内动用公司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从事非公司布置任务者。 3.6 上班时间,无理取闹、纠缠他人或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3.7 在生产作业场地吸烟者。 4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规定
凡有上述行为者一经查实,除对违纪员工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外,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4.1 有3.1、3.2、3.3、3.4、3.5违纪行为者,一经查实,给予一次性罚款50元。 4.2有3.6行为者除一次性罚款50元外,同时对部门(分厂)经济责任制考核,情节严重者报送保卫部门依法处理。
制订部门:人力资源处 审核:张志坚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共2页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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