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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和治理的区别毛中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并对如何实现这个总体目标作出了全面部署。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必须科学把握制度与治理及治理体系的关系。
为什么我们党要在制度之外再提出一个治理问题?因为制度与治理,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仔细比较,可以说:制度是相对固化的,而治理是相对活化的;制度侧重于规范本身,而治理侧重于进行管理;制度侧重于文本载明的约束,而治理侧重于人的主体性活动;制度一般是治理的基础,而治理可能会依赖制度进行,但也有可能不按制度办事而靠主观意志行事;制度的优势要转化为治理的效能,而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也应该建立在科学的制度之上;制度是否科学、合理,要由治理的成效来展示和检验,而治理的成效,首先与制度有关,也可能与人的主体性活动有关。
进一步看制度与治理及治理体系的关系。如果不做科学辨析,我们很容易把治理体系当成制度的集合体,这并非没有道理,因为治理主要应在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制度是治理的依据、尺度、手段和工具。但是,治理体系并不能与制度或制度体系直接画等号。客观地说,治理体系与
制度体系有紧密联系,治理体系应该包括制度体系在内。一个现代国家如果没有制度,就谈不上良好的治理,也谈不上现代化的治理体系。但是治理体系并不仅仅限于制度,它应该还包括政党、团体、政权机构、公众等一系列治理主体,包括各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和方法,包括道德、观念、权威等软性规范,包括治理制度赖以运行的保障条件。所以,治理体系的外延比制度体系更大。如果两者的内涵、外延都完全一致,那就没有必要在制度体系之外再另外使用一个治理体系的概念了。
制度是规范,是国家和一切社会生活赖以运行的基础,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但是,制度是“死”的,是供人们运用的,是要在运用中发生效力、产生效果的。任何制度的长短优劣,归根结底都要看治理的效果。制度是否优越和成熟,是否巩固和完善,是否成型和先进,归根到底,要由治理的成效来说话。因此,在制度的基础上还要实施治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制度好不好,检验和评价的标准是什么?既要看制度本身,更要看实践状况,看治理的实际效果。所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更加突出地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强调要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制度是规则,治理出成效。所以,我们要更加注意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效果出发来衡量、改进和完善我们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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