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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外国留学生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培养工作的办法
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是开展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为友好国家培养高层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学校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抓好各个培养环节,确保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招收和培养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对来华留学研究生“既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又要兼顾派遣国和留学生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要求”的精神,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我校制定的有关研究生工作的条例、办法一般均适用于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但在上述条例和办法中凡与此办法不相一致的条款及规定,则以本办法为准。
一、培养目标
1.培养留学研究生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品德良好,具有实事求是、细致严谨的科学作风,并致力于加强派遣国与我国的友谊工作。
2.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身体健康。 二、学习年限
博士留学生的学习年限为3.0年,如确有必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不得超过1.5年;
硕士留学生的学习年限为2.0年,如确有必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不得超过1.0年。
三、培养方式
一般采取导师指导和学科组集体指导培养相结合的指导方式。
指导教师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学生本人特点、毕业后工作的需要,根据“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相辅相称”的原则,因材施教,制定培养计划。
四、教学组织与管理
留学研究生应按照培养计划完成各个学习环节。
一般情况下,留学研究生与国内研究生同班上课、同卷考试,汉语授课。特殊情况经批准后,亦可为留学研究生单独设课、单独进行考试。
1.留学研究生的公共课程(汉语、数学等)由人文学院、理学院、外事处和研究生院共同负责安排,专业基础课程及专业课由导师所在学院安排。其中汉语课程总学时为160学时(分两学期开出),5.0学分,口语所占比重不超过25%;专业汉语阅读为必修课,记30学时,1.0学分。《中国概况》为留学研究生必修课,记64学时,2.0学分。
2.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暂定为五门(汉语、应用数学基础、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暂定为五门(汉语、数学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课程的具体设置参照我校最新修订的培养方案(方案若有变动,以重新修订后的方案为准)。
3.个别需要补修且涉及其他专业的课程,留学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字认可并报学院批准后,由学院与有关开课单位联系安排解决,研究生院负责总体协调。
4.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分总数不低于29.0学分,工商管理硕士留学生不低于42.0学分;博士留学研究生的学分总数不低于17.0学分。
5.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学位课程累计补考达三门次者,即取消学籍。 6.中期考核的内容总体上与国内研究生相同。
7.留学研究生外出实习、调研应由导师提出并联系落实,以就近安排为宜,外事处负责办理外事手续,一般应由所在学院派人陪同。
8.留学研究生的论文可适当放宽要求。学位论文可以是学术研究或科学技术报告,也可以是专题调研、工程设计、案例分析等报告。留学生论文的撰写和答辩应使用汉语。
五、管理与培养工作的具体分工
1.录取工作与由外事处和研究生院共同协商确定。
2.新生到外事处办理报到手续,发给研究生证及校徽,证件封皮和校徽由研究生院提供,内芯由外事处提供,号码按研究生院统一编号。外事处在报到日期结束后将情况通报研究生院、有关学院及导师。
3.每学期初的注册由外事处办理,并及时通报研究生院。 4.指导教师的确定由有关学院和研究生院负责。
5.培养计划的制定由指导教师和指导小组负责,研究生院审核,一式四份,留学生本人、导师、学院、外事处各存一份。
6.依据培养计划的课程安排及任课教师的确定由研究生院负责。
7.开课单位将课程成绩单交所在学院,研究生院汇总后将成绩通报外事处和有关学院。 8.学籍管理。留学生请假等由外事处负责,病、事假超过一周的,由外事处通报研究生院及有关学院;涉及学籍变动的,如延期、退学、取消学籍等,由外事处与研究生院共同处理。
9.学位授予由研究生院负责。学位申请表中涉及留学生思想作风表现的内容,由外事处负责填写;学位授予仪式由外事处和研究生院共同组织;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归口管理,外事处负责发放工作。
10.留学研究生的日常生活及思想方面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由外事处负责、留学研究生的奖惩由外事处及研究生院共同办理。
11.留学研究生所需的与专业或论文有关的书籍,由导师开列书名,在拨给导师的研究生业务经费中列支。
六、其他事宜,由外事处、研究生院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外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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