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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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梭的代表作。

作者卢梭(17121778),是法国启蒙思想家。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后来结识启蒙思想家狄德罗,渐渐产生其启蒙思想。卢梭在其书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其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为资产革命等提供理论根据。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它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权、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卢梭认为,“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政府只是社会公共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

社会契约论》全面反映卢梭的自然权利、人民主权、法治的重要思想: 1)《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自然权利的思想。卢梭认为:在自然的社会态下,人们享有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以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同时自然状态下存在各种弊端,人们须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下摆脱出来,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个结合者的各种权利得以国家的保障。

2)《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人民主权的思想。卢梭指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国家由主权者构成,由主权者行使主权;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主权是不可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的,因为主权是公意的体现,是国家的灵魂。

3)《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法治思想。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和全体人民为自己所作的规定。法律的特点在于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只有主权者依据公意的要求才能制定法律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给人们以享受自由权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强迫人们自由。


社会契约论》以反对封建专制、倡言民主共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它阐述的许多原则原理不仅在革命之初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等重要文献中,在革命后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卢梭的思想对后世思想家们理论的形成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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