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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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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字〔2008〕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2、按照保定学院本科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获得毕业证书。
3、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其以上。
4、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达到校内分数线(艺术类、体育类学生除外);英语、日语等外语专业的学生全国第二外语四级统考成绩达到校内分数线。
5、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通过,成绩合格。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因学习成绩原因曾有留(降)级试读经历者。
三、未达外语校定分数线者在毕业后半年内达到校定分数线,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四、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各系(部)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各专业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核准后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
五、本办法自2007级本科学生开始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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