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
.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维护
学员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机构收费、退费,是指培训机构在面向社会办学过程中,为实施教学活动向学员收取费用及因各种原因退还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
第四条 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分为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等。各级价格、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收费、退费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培训机构举办有政府财政资助的培训项目,其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培训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按照备案或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未经备案或批准不得收费。
第六条 培训机构同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合作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退费按合作学校经批准的项目、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培训机构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 1000 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 7 天(或 56 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每次收取不得超过 6 个月(或 1000 课时)的培训费用。
培训合同应当载明:培训项目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起止日期、教学课时、教学地点、结业成果形式、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规定等内容,并提供具体教学计划作为合同附件。
第八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还学员全部费用:
1.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的;
2.超出规定办学范围招生的、处于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3、办学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被责令停止办学的; 4.收费项目、标准未经备案(批准)或未经公示的;
;..
.
5.学员缴费后拒绝向学员出具合法票据的;
6、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而未签订的。
第九条 开学前,学员因个人原因自行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培训费
的 90%,教材资料如已订购,则按实结算后退还余额,但教材资料应在
30 日内
发放给学员。
第十条 开学后,学员因参军、举家搬迁调往异地工作(或出国定居、留
学)、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一级学校录取、被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转学、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因家庭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培训机构按以下标准办理退费:
1.开学后完成三分之一学时及其以下的,核退三分之二的培训费;
2.开学后完成三分之一学时以上、二分之一学时及其以下的,核退二分之
一的培训费;
3.开学后完成二分之一以上学时的,不退培训费。
第十一条 开学后,学员因其他原因自行退学的,按以下标准办理退费:
1.开学后完成三分之一学时及以下的,退二分之一的培训费;
2.开学后超过三分之一学时的,不退培训费。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造成培训合同终止的, 培训机
构应当按实际学习时间核退培训费。
第十三条
学员退学时间从学员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计算, 开学时间从正式
上课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学员要求退费, 应由学员本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向培训机构
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原始票据。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在收到学员退学申请后, 应当场受理, 并出具回执, 注
应当在 2 个工作
明受理日期。培训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 日内告知申请人。 在收到补齐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退费, 不予退
15 个工作日内
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费手续应当在学员提出退学之日起
(扣除学员补办材料时间)办结。
第十六条 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领取退款时,应当签字留档,若委托他人代领,应提供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培训机构应验证代领人的身份证明。
学员退费后未签字或由未成年人签字领款、 委托退费未验证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造成纠纷的,由培训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将退费办法在学校醒目处公示, 并在签订培训合同时提醒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了解退费办法。
;..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CUw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