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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宣誓制度适用的主体包括哪些?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的意义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终结性考试答案
一、简述我国宪法宣誓制度适用的主体包括哪些?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的意义主要有哪些?(20分)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适用的主体包括:
答:宪法宣誓的主体,即宪法宣誓人。构建宪法宣誓制度,必须明确规定宣誓人范围。当前,宪法宣誓人的范围需要在以下几种范围中确定。
1.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范围。这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宣誓人的重点。根据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这里的“选举”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范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即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即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地方人民法院院长、地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任命”的范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民银行行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即副主席和委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国务院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决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即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法律用语中的“决定任命”有其特定的人员范围,比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根据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以上这部分人员属于“决定任命”的范围。而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上这部分人员则属于“任命”人员的范围。因此,“决定任命”人员的范围,不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任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检察长,驻外全权代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不含地方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任命、决定代理的人员。
2.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范围。这个范围显然相对比较宽泛。其中的“选举”与上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范围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范围完全相同;只是这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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