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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量管理方法
1.目的
为强化供应商质量管理,降低来料异常对产品质量及交期的影响,满足我司顾客要求。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物料供应商(包括协力厂商)的质量管理作业。 3.定义
3.1 重发问题:包括同型号物料、同类不同型号物料发生同样或类似的不良现象 3.2 私自变更:指厂商未经我司签发或确认生效的技术与质量文件而变更物料的结构尺寸、部品、性能参数、颜色、包装等。 4.权责
4.1 品质部:
4.1.1 SQE:供应商质量管理方案的制定,物料质量相关问题的沟通、协调、督导; 4.1.2 IQC:协助SQE,提供供应商质量表现的相关信息; 4.1.3 品质部经理:供应商质量表现及相关措施的审核; 4.2 采购部:
4.2.1 配合品质部之供应商质量管理作业; 4.2.2 供应商质量扣款、延期付款的签字确认。 4.3 工程部
4.3.1 协助供应商质量管理;
4.3.2 IE:返工工时、损失工时的核算;
4.4 财务部:供应商扣款、延期付款的管制、执行。 4.5 其它相关部门:配合供应商质量管理的执行;
4.6 供应商评审委员会:对物料质量判定及供应商处罚存在争议时进行评议、裁定。 5.管理办法
以下仅针对供应商、协力厂商责任造成的原物料或半成品/成品质量问题。 5.1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5.1.1第一次重复发生,SQE以《供应商纠正与预防措施要求单》书面通知供方,要求供方限期提供书面改善报告,并按《供应商月度质量评价方案》予以扣分;
5.1.2第二次重复发生,除按上述处理外,SQE要求供应商品质、技术人员限期来厂检讨,并根据供应商改善效果、改善意向及不良影响程度给予延期付款1-3个月的处罚;
5.1.3第三次重复发生或无明显改善或供应商无改善意向,由SQE主导,工程、采购参与供应商重新评鉴(一般为实地评鉴),评鉴期间需减量采购或暂停采购(具体由供应商评审委员会确定),直到改善合格为止。据供应商改善效果、改善意向及不良影响程度给予延期付款3个月或以上,同时给予1000元的罚款; 5.2返工(挑选/加工)
因物料不合格而生产紧急需挑选/加工(经评估可以返工): 5.2.1返工情形包括:
A、时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供方派人来我司返工;
B、时间紧急或供方不派人前来处理的,由品质部直接通知PMC安排人员返工; 注:时间紧急之情形品质部无需征得供方同意即可安排返工。 C、供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前来返工或供方委托我司代为返工的,由品质部通知PMC安排人
员返工。
5.2.2因物料不合格造成的我司交期损失、生产进度影响,全部由供方承担 5.2.3返工工时(包括复检工时)/交期损失由返工执行部门/PMC统计、IE核算、SQE确认; 5.2.4返工费用:由我司代为返工之情形,正常上班时间20元/时,平时加班时间30元/时,周六、周日40元/时,法定节日时间60元/时。
注:返工工时以半小时为单位,不足半小时的依半小时计。 5.3特采
5.3.1特采情形包括:
A、因我司需求裁定为特采;
B、或供方申请我司特采且我司同意特采。 5.3.2特采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供方承担;
5.3.3据特采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对该批物料给予5-9折的处理。 5.4厂商私自变更
5.4.1供方未经我司工程承认私自变更物料的结构、部品、内容、性能等所造成我司的所有损失(如我司停线损失、交期损失等)全部由供方承担; 5.4.2 所有私自更变之物料原则上一律拒收;
5.4.3每私自变更一次,对供应商处以500元的罚款。 5.5质量协议
为清楚界定供需双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避免因物料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 5.6月度、季度、年度质量评价:
5.6.1品质部每月、季、年度据其阶段内的供应商各项质量表现进行综合评价、排名,据评价结果与排名给予相应的管制措施。
5.6.2供应商质量评价结果等级分类及相应处理:
A、90分以上为A级:作为优先考虑之合作伙伴,并在单量、付款、技术上给予支持; B、75分以上—90分为B级:督导改善,正常合作;
C、60分以上—75分为C级:督导限期改善,并提供书面改善报告,限量采购,作为紧急采购时备用;
D、60分(含)以下为D级:暂停供货资格,限期改善,并提供书面改善报告。 如连续三次被评为D级供应商,该供应商在一年内取消合作(依合作取消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连续三次被评为C级供应商,该供应商自动降为D级。
5.6.3 SQE定期将供应商评价结果通知相关部门、供应商,并将其公布于供应商质量管理看板。
以上参见《供应商月度质量评价方案》。 5.7 供应商实地评估:
5.7.1由SQE主导,采购、工程协助制定年度、季度、月度供应商实地评鉴计划; 5.7.2 评鉴计划必须考虑物料质量风险与供应商质量风险,关键物料与问题供应商作为重点管制对象;
5.7.3 对于评鉴中发现的一些不合格,评鉴小组提出书面的改善要求,供应商必须在要求的时间内做出有效改善。 5.8恶意质量欺骗
5.8.1 如我司发现(有充分见证性证据证明)供方提供的合同产品存在恶意质量欺骗行为(如以次充好、将我司判退的不合格品混入合格品中、将不合格品置于底层、提供虚假报告/资料等),我司每次对供方处以5000元的罚款(从当月货款中扣除,当月货款不足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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