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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审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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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审批
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审批 一、事项 :
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审批
二、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4、《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
三、条件 :
1、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应配备专职的校长;
5、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 6、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8、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9、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程序 :
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申请人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以高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1、受理:申请人根据办学层次向市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完整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审批表等材料。
2、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同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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