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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馆简易炮制房的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中医馆简易炮制房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馆简易炮制房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中医馆简易炮制房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中医馆简易炮制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60~500张病床的综合性中医馆简易炮制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按其建设规模大小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中医馆简易炮制房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达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区明确,为患者营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
第五条 中医馆简易炮制房的改建、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突出中医药特色,弘扬
中医药文化。
第六条 中医馆简易炮制房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中医馆简易炮制房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应统筹安排,中医馆简易炮制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八条 中医馆简易炮制房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一次建成,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投资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 中医馆简易炮制房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中医馆简易炮制房的建设规模,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以拟建中医馆简易炮制房所在地区的区域人口数确定。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宜按0.22~0.27张床测算。
中医馆简易炮制房建设应立足于改扩建为主,在现有床位能满足正常业务需要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宜增加床位。
第十一条 中医馆简易炮制房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60床、100床、200床、300床、400床、500床六种。
第十二条 中医馆简易炮制房的日门(急)诊量宜与所设病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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