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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庆市第二批中小学和中职学校
“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推荐遴选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教师[2014]2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06 【实施日期】2014.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庆市第二批中小学和中职学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推
荐遴选工作的通知 (渝教师〔2014〕29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委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决定 》(渝府发〔2001〕126号)精神,为加快名师队伍建设,决定开展第二批中小学和中职学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推荐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条件要求
中小学和中职学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为市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师范学校、中职学校、教科研单位、教师培训机构的在职教师;年龄原则上男教师在50周岁以 1 / 2
下,女教师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优秀,师德高尚,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乐于奉献,为人师表;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已评为市级骨干教师或学科教学名师或特级教师或重庆名师; 5.至少获得市级及以上的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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