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谈话制度暂行规定

2022-11-12 20:30:5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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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谈话制度暂行规定

建立谈话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处级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处级干部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廉洁自律、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假设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与处级干部进行谈话,是组织上了解干部,关怀、保护干部,加强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伎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

第四条与处级干部谈话,要实事求是、客观公道,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从了解、沟通、转告、勉励、告诫等不同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五条与处级干部谈话,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在处级干部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原那么上组织应找本人进行谈话:

工作需要进行换岗交流时,做好思想工作,介绍新的工作岗位情况,提出新的要求;

大众来信来访或干部考察中有反映时,提醒谈话对象引以为戒,有那么改之,无那么加;

工作中出现失误、受到组织处理时,帮忙谈话对象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放下思想包袱,明确努力方向;

领导班子不够团结时,帮忙领导成员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增进了解,对影响领导班子团结的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在民主评议、干部考察、年度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时,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组织上认为需要谈话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同处级干部谈话,由纪委或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视谈话内容而定。谈话前,由纪委或党委组织部列出谈话提纲,并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第七条谈话人由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或纪委副书记担任。

第八条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党委组织部应派专人做好谈话记录,并负责对谈话对象进行跟踪了解。

第九条波及举报问题的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单位(部门)和,更不能将举报信件直接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追查、打击报复举报人。违反者,将按


照有关规定严肃查究其责任。

第十条对处级干部谈话的有关材料,不存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校领导与分管部门的正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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