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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积极引导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教师,鼓励教师“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促进教师积极践行“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XX大学章程》以及《XX大学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师德考核工作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师德考核结果是人才引进和教师聘任、晋升、奖惩等人事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师德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当年不得享受年度绩效奖励,不得晋升薪级工资;下一年度不得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参加导师遴选、评优奖励、人才推荐等。引进人才的师德考核结果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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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四条师德考核标准应以《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考核全面覆盖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六个方面。
第五条师德考核每年由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师德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由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出处理意见。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切实负起责任,依据本办法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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