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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平台保险违规营销行为的监管处罚与法律规制
摘要:微信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常用的社交平台,近年来也逐渐成为各个保险机构及保险销售人员进行保险营销的重要平台,但这同时也带来了保险营销的一系列的合规风险。本文通过梳理自媒体平台保险营销行为的监管依据,分析微信朋友圈保险违规营销行为的处罚情况,进而提出自媒体平台保险营销宣传的法律规制路径。
关键词:保险法;自媒体平台;保险营销;监管处罚;法律规制
2020年7月,青岛银保监局公布了对于新华人寿青岛分公司的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引起了保险行业各大保险公司的关注。新华人寿青岛分公司因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被给予行政处罚。可见,自媒体平台的保险违规销售行为已经进入监管机构的监管禁区,那么,如何规范自媒体平台保险营销行为,成为当前各大保险机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自媒体平台保险营销行为的监管依据
为贯彻落实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有关要求,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控,治理保险销售误导,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险监管机构发布了一系列针对自媒体平台保险营销行为的监管文件。
为了规范对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明确执法标准,有效惩处销售误导行为,2012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指引对销售误导、欺骗、隐瞒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要求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公司网站以及其它媒介等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2017年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严厉打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进行销售误导,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产品促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诋毁同业商誉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指出,自媒体平台已成为保险机构营销宣传的重要渠道,但由于自媒体渠道门槛低、主体多、传播快等特征,也已成为保险销售误导、不实信息传播的高发领域,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埋下大量保险消费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风险隐患。各保险机构应通过加强事前预防、完善事中监控、严格事后追责等方式,扎实做好本公司及所属保险从业人员的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控。此后,2018年7月和11月,银保监会分别以风险提示和以案说法的形式公布了微信朋友圈保险违规营销行为的两种具体情形。
2019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利用自媒体平台误导宣传的风险提示》,总结了自媒体平台惯用的误导宣传手法,包括:饥饿营销类、夸大收益类、曲解条款类,并提示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念,通过正规渠道充分了解保险产品信息;保险机构要加强从业人员合规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同年,山东保险协会发布的《山东省人身保险业销售宣传行为负面清单》也通过违规情形示例指出,通过微博、微信、QQ等自媒体转发、编辑不符合规定的销售宣传培训资料。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也对金融营销宣传资质和宣传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
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以及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等内容。 二、微信朋友圈保险违规营销行为的处罚分析
2018年以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涉及微信朋友圈保险违规营销行为处罚信息显示,2018年1月-至今,中国银保监会及各地方银保监局针对微信朋友圈保险违规营销行为共开出36笔罚单,处罚金额总计为98.7万元,其中共计处罚13家保险机构(其中12家寿险公司),处罚金额67万元;处罚保险销售人员16人,处罚金额31.7万元。其中单笔最高处罚金额罚单为华夏人寿的15万和国华人寿的15万,受处罚笔数最多的保险机构为中国人保寿险。
通过分析2018年1月-2020年7月底中国银保监会及各地方银保监局针对保险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微信朋友圈保险违规营销行为共开出的36笔罚单,其处罚的主要原因是保险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存在违规行为。
保险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存在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自行编辑、转发虚假宣传广告和误导性陈述宣传广告;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将保险概念与银行存款概念混淆的方式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以错误的产品停售时间宣传误导。
针对保险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存在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主要是依据,《保险法》第116条和第131条,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24条的规定,即对保险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此外,《保险法》第161条和第172条分别对保险公司和个人保险代理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第161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第172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媒体平台保险营销宣传的法律规制路径 1.建立健全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制度
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建立健全官方自媒体和所属保险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信息的审核管控、监测检查、应急处置、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制度,对保险营销行为加以规制。 2.确保营销宣传信息合规准确
保险机构要严格规范所属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自媒体编发、转载保险营销宣传信息行为,涉及保险产品营销宣传的,应以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为准,严禁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自行编发、严禁转载未经所在机构审核的营销宣传信息。 3.完善信息监控和处置机制
保险机构要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信息监控,采取个人报告、定期自查、关键词检索、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控官方自媒体和所属保险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信息,制定自媒体舆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完善监督举报机制。
4.落实监管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保险机构要适时组织风险排查,明确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责任,保存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信息审核记录备查,做到及时处置,并视情况追究上级主管和所在机构相关负责人管理责任。
5.加强从业人员合规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机构要增加入职培训及日常培训中合规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比重和课时数量,引导保险从业人员合法合理使用自媒体开展营销宣传活动。 参考文献:
[1]陈晓静,张闫文,李港鑫,亓苗.大数据对保险行业的挑战和应对策略[J].上海保险,2020(8).
[2]高雨竹.我国网络保险的风险管理问题及政策建议[J].中国商论,2018(34). 作者简介:李浩(1997-),男,汉族,安徽蚌埠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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