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工本费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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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工本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1.12.05

【字 号】桂价费字[2001]427 【施行日期】2001.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工本费标准的函

(桂价费字[2001]427 00一年十二月五日)

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求审定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桂计生委函[2001]65)悉。你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替代《生育证》收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财综[2001]63号文同意立项。现将其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在经自治区计生委确定并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试点的城镇用《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替代《生育证》后,《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工本费的收费对象仅限于试点城镇的已婚育龄妇女,不得对农村已婚育龄妇女收取。

二、《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工本费标准为:每本4.50元。

三、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财综[2001]63号文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取消


《生育证》收费项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试行)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036)规定的《生育证》工本费标准亦同时停止执行。因此,其他仍发放《生育证》的地区,不能再收取《生育证》工本费。 四、《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AwH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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