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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工本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01.12.05
• 【字 号】桂价费字[2001]427号 • 【施行日期】2001.12.0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工本费标准的函
(桂价费字[2001]427号 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
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求审定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桂计生委函[2001]65号)悉。你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替代《生育证》收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财综[2001]63号文同意立项。现将其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在经自治区计生委确定并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试点的城镇用《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替代《生育证》后,《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工本费的收费对象仅限于试点城镇的已婚育龄妇女,不得对农村已婚育龄妇女收取。
二、《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工本费标准为:每本4.50元。
三、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财综[2001]63号文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取消
《生育证》收费项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试行)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036号)规定的《生育证》工本费标准亦同时停止执行。因此,其他仍发放《生育证》的地区,不能再收取《生育证》工本费。 四、《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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