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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 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 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具有本市常住 户口。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 应当签订联合办 学合同。
二、 基本条件
(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理事会或董事会 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或董事会不少于 5 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应当具有 3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二)、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基本办学规模应不少于 200 人。 应有与办学 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 租用的场所租评期不少于 2年。有办公用房 : 理论课集 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 200 平米以上 , 无危房 , 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 , 桌椅、 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 : 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 , 符合环保、劳保、 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 , 其食宿场 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 卫 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 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 , 有 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 配备专职校长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有 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 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有 2 年以上 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
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 书;
(五)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 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 少配备 2 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 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上岗资格条件;
(六)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 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 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 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 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当 10 万元以上。
三、申办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设立以初 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办学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审批, 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以初级、 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 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并 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报告(包括办学目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 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 (包括办学宗旨、 培养目标、组织机构、 办学规模、办学形式、有关管理制度等)和发展规划;
(四) 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 拟任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 印件; (六) 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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