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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新居民申领《浙江省居住证》须知
1.申领的基本条件
在海宁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 (2)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毕业以上学历;
(3)有固定住所(包括购买或自建的拥有所有权的房屋、用人单位分配给流动人口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房屋,也包括租住、借用拥有使用权的房屋等情形);
(4)有稳定工作(是指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的情形); (5)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6)已参加本地基本养老保险;
(7)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等违法犯罪记录(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海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待遇,其落户海宁的条件另行规定。属于在海宁投资创业或当地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办法及可以享受的待遇另行规定。 2.审批程序
新居民事务部门接到申领人提交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相关证明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回执。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浙江省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浙江省居住证》由镇(街道、开发区)新居民事务所受理审核,市新居民事务局审批、签发。 3.相关管理
(1)取消居住证年检制度,自10月1日起停止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变更登记的要求来获悉。
(2)流动人口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注销并收缴其《浙江省居住证》,并按《条例》规定予以相应处罚。《浙江省居住证》被注销后,流动人口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3)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的颁发或者申领、换领以及变更登记,不收取费用,也不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请携带以上条件的有关证明性材料(需加盖有关部门的公章),就近到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新居民事务所,或者到新居民事务局办证服务大厅(长埭路268号)前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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