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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和制
共和制或称共和民主制、民主国或民国,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政体(和这样统治的国家),与神权政治及君主制在政权正当性取得和政体形式不同,该政体下国家的最高执政者不是君主,施行共和制的国家通常称作“共和国”。相对于帝国及王国,共和的特色是国家元首并非世袭的皇权,若元首的产生方式是以民主选举方式选出,则是民主政体。
共和制与政体在实践上,民主的概念未必是共和制所包括的。宣称采用共和制政府形式也可能会有独裁或极权政权的情形。
共和制一般可以分为总统制、议会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制。 一般来说共和制就是国家各种不同的阶级结合起来共同谈和,协商和共同管理国家的一种管理国家的方法制度。
在古代,虽然共和名义上是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这还不包括没有公民权的奴隶,但实际上则多是贵族共和。在这些共和国里,只有贵族才有参政的权力。罗马共和国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制度可以由两个维度而确定,第一个维度为统治者的数量,以此可以分为“一人统治”,“少数人统治”,“多数人(或全体)统治”;第二个维度为国家机器的服务对象,可以分为“为全体服务”和“为部分人服务”。
将两种维度映射起来就形成了六种国家: 1.君主制(一人统治为全体服务)国家; 2.僭主制(一人统治为部分服务)国家; 3.贵族制(少数统治为全体服务)国家; 4.寡头制(少数统治为部分服务)国家; 5.民主制(多数人统治为全体服务)国家;
6.平民制或“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人暴政(多数人统治为部分服务)国家。
亚里士多德认为将以上六种国家中的1、3、5三种即君主制、贵族制与民主制三种制度三体合一,形成的制度是共和制,这种制度是最优秀的制度。 具体的运作方式是依靠分封制度来形成的:即国王保护整个国家的土地,作为回报贵族需要向国王上贡;贵族保护民众的土地,作为回报,民众需要缴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事情做,互相依存又互不干涉。这就是早期的共和制的由来。
共和制既可以保证公民的民主与积极性,又可以防止平民针对少数人的暴政。
现代以政府体制区分共和制和君主制,主要是以国家元首的头衔及产生方式做区分,未必和民主程度相关。如加拿大及澳洲等大英国协国家都是民主国家,但其元首仍是英国女王,而像澳洲的共和主义运动(Australian Republican Movement),就是倡议要修改宪法,废除女王成立共和。
现代国家从神权迈向民主化过程中,有共和制与君主立宪制的两种选项。中文“虚君共和”为梁启超在清朝支持君主立宪制时所造,主要原因是要和当时革命党支持的共和制竞争公共性:
“第五种,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英国是也。英人恒自称为大不列颠合众王国,或自称为共和王国。其名称与美无异,浅人骤闻之,或且讶为不词。不知英之有王,不过以为装饰品,无丝毫实权,号为神圣,等于偶像。故论政体者,恒以英编入共和之一种。其后比利时本此意编为成文宪法,欧洲各小邦多效之。故今日欧洲各国,什九皆属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也,今省名曰虚君共和制。”
君主通常统治一生,当他们死后由一个亲属接替,由他们自己选择或根据继位规则。共和国的总统则相反,通常被选举为一个有限的期限,他们的继任由选举他们的人来选择。现在甚至非民主的共和通常也宣称是民主的。
现代共和制度则强调所有公民的参与国家的法律制定,政策制定和执行。在现代,共和国家的元首通常仅为一人,通常称为总统,但也有其他称呼,例如部分社会主义国家的元首称为主席。一些国家的元首却多于一人,例如瑞士,有一个七人委员会作为国家元首,称为瑞士联邦议会,还有圣马力诺,元首的位置由两人共享。
美国是联邦共和制。共和这个词义的使用在美国开国者时期非常通用。美国宪法的作者为了很多原因故意选择了他们称为的共和制。例如,对每一个政治问题从每一个公民收集选票是不切实际的。理论上,
议员可以比普通平民更博学和更少情绪化。另外,共和可以设计为用来抵抗“多数人暴政”的保护机制。
共和国的一个变体称为“人民共和国”或者“社会主义共和国”,这样的体制基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其他形式的国家实质上由资产阶级占有,大多数工农群众被排斥在国家体制之外,唯独无产阶级组建的政党领导代表工农利益的国家才能称为真正的共和国。因此“人民共和国”往往可以被理解为与其他共和国相区别的“共和国”。由于列宁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只能由一个政党代表,这样的国家往往是一党专政的国家。值得注意的是,不少人民共和国的无产阶级执政党也已放弃这种理论,而自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跳过了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理论中唯一政党的共和组成(工农群众)而只设名义上的代表,从而以全民党身份进行专政。
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实行共和制,但是由于各国条件不同形式也有所不同,主要有: 巴黎公社
苏联的苏维埃制度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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