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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以不能胜任工作辞退员工,记住这5点,员工可获双倍赔偿
用人单位想要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必须要有合理合法的理由依据和程序,无理由解除或程序不合法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两种,一种是过失性辞退,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徇私舞弊、严重失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
还有一种情形是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劳动者没有犯错的行为,单位解除基本都是以不能胜任工作来辞退员工,实践中单位以此来解除劳动合同也很可能被判定为违法解除。
先升职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单位被判赔偿13.8万
2010年3月,杨某进入A公司,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将杨某派遣到B公司担任销售主任一职。 2014年6月,B公司直接与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岗位还是销售主任,每月工资为5480元。
2015年2月,公司将杨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销售工程师,每月工资7,000元加销售提成,还有1800的补贴。
没想到刚升职没有多久,公司就表示因为杨某不能胜任工作,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杨某拒绝了公司的协商解除意见后,公司直接向她出具了书面通知,主要内容为:“鉴于你工作表现差,不能胜任工作,本公司提出与你友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愿意依法给予合理经济补偿,但你蓄意拒绝,故意逼迫本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以达到你骗取高额赔偿金的目的。为此,本公司现正式通知如下:一、本公司安排你立即办理工作移交(包括归还工作设备及用品)等离职手续;二、本公司于今日18时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三、若需向你支付任何款项,本公司将依照有关案件生效判决执行;四、本公司将把你蓄意讹取赔偿金的恶劣行为通知聘用你的信用人单位。”
收到公司的解除通知后,杨某先向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后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销售提成等。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杨某的恢复劳动关系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杨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494元,公司确认杨某工作表现差,销售业绩和工作态度也很差,从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书面通知杨某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杨某工作表现差,不能胜任工作,双方无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确认未对杨某进行培训或转岗,故即使杨某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公司在双方无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
杨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回到原来岗位上班,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公司已与案外人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销售工程师,张某已经取代了杨某的工作岗位,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恢复劳动关系,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不恢复劳动关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7,928元。
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但未提供新的举证,最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争议案件中,且不说杨某是否真的不能胜任工作,但是公司发出的通知中“本公司将把你蓄意讹取赔偿金的恶劣行为通知聘用你的新用人单位”这一内容,以阻挠找新工作为由威胁员工,必定会产生劳动纠纷。
如果杨某在后续找工作的过程中,因为此事未被录取,公司也将承担赔偿责任。 再来说单位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实践中,大多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知道,员工不称职单位可以辞退,对于其标准和规定一概不知,导致产生了很多的争议案件。
用人单位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应当满足:
1.员工的岗位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和考核标准; 2.用人单位要证明员工无法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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