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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房工作制度
1.药房工作人员凭本院医师处方配药,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可调配。
2.遇有药品用法用量不妥、禁忌处方或处方字迹辨认不清等情况时,由配方人员与开方医师联系更正后再进行调配,不得私自涂改或代开处方。
3.配方时应细心谨慎,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变质、过期、包装不完整药品不得发出,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物。
4.含有毒药、限剧药及麻醉药的处方调配按“毒、限据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
5.处方调配结束须严格核对并签名后方可发出,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6.发出的方剂,应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及产生沉淀的液体方剂,必须注明“服前摇匀”。外用药应注明“用前摇匀”及“不可内服”等字样。7.急诊处方必须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调配。
8.严格执行门诊用药量规定。对超过用药量处方,药房工作人员应请医师修正后再调配。9.加强药品管理,防止变质与失效。毒麻药品,设专柜加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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