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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全省供销社系统企业改革和职
工安置纳入全省国有企业改革政策范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7.02.03 • 【字 号】辽政[2007]20号 • 【施行日期】2007.02.0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全省供销社系统企业改革和职工安置
纳入全省国有企业改革政策范围的批复
(辽政〔2007〕20号)
省供销社:
你社《辽宁省供销社关于将全省供销社系统企业改革和职工安置纳入全省国有企业改革政策范围的请示》(辽供人教〔2006〕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全省供销社系统企业改革和原全民所有制身份离岗职工(即1984年年底前在供销社系统企业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身份职工、1984年年底后由组织调入供销社系统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身份职工、复员退转军人和计划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纳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21号)的政策范围,并享受相应政策。
二、供销社企业改革和职工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工作责任,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搞好测算的基础上,稳步实施。
三、各级供销社要认真把握政策,准确界定人员身份,做好企业改革和职工稳定工作,及时向各级政府汇报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改革和职工安置等项工作。
四、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责,互相配合,全面落实有关政策,积极支持供销社企业改革和职工安置工作,确保全省供销社系统企业改革和职工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二OO七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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